(2015)台天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戴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天刑初字第499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个体经营户。2015年7月31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5)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的一天,被告人戴某得知庞某(另案处理)能够不通过正规考试直接买到真拖拉机驾驶证,每本收费人民币2300元。2012年六七月份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戴某向庞某购买了一本拖拉机驾驶证,后介绍陆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向庞某各买了一本拖拉机驾驶证。2013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持有的拖拉机驾驶证在年审时被天台县农机站工作人员发现是假证并销毁,后被告人戴某又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通过庞某帮王某补办了一本拖拉机驾驶证。经台州市农业局核查,陆某、王某和被告人戴某所购买的拖拉机驾驶证无注册登记信息,属假证。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戴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报案,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在卷供述,证人庞某、杨某、陆某、王某、张某、应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关于核查拖拉机驾驶证信息的函》,《前科劣迹情况查询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八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秦艳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邦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