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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24号申请人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卫萍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424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塔子湖东路余家墩***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翠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沈汉年,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胡卫萍,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胡卫萍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09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伊洛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雯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