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立魁与钟承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魁,钟承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808号原告:黄立魁,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钟承琪,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立魁诉被告钟承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丹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