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恢执字第0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斌与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恢执字第00051-1号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73-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4)第90-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10月23申请执行人陈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多次到社保部门办理社保,因缴纳手续不符合规定,致使无法缴纳。现申请执行人陈斌收到被执行人武汉市蔡甸区丰澜华红模具加工部的社会保险补偿款25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销(2014)第9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陈斌撤销(2014)第90-2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执行属当事人真实意识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蔡劳人仲裁字(2014)第90-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彬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