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然良与王洪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二初字第00862号原告:王然良,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迅,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然良诉被告王洪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然良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然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诉理由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然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王然良负担。审判员 罗厚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