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邓超与张青、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超,张青,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980号原告邓超。被告张青。被告曹军。原告邓超诉被告张青、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清单)。二、查封被告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曙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