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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倪合东与陶方举、李良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合东,陶方举,李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保字第00108号申请人:倪合东,男,195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陶方举,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李良华,女,196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倪合东因与被申请人陶方举、李良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陶方举、李良华存款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锦绣花园6#B302室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陶方举、李良华银行存款5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锦绣花园X#XXXX室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