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强代理审判员 梁 思人民陪审员 黄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向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