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张金义,张洪晓,张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281-3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张金义,农民。被执行人张洪晓,农民。被执行人张洪辉,农民。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金义、张洪晓、张洪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8日审结,该案(2013)栖商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洪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臧家庄分理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洪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臧家庄分理处的存款及利息690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新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