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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国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边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