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53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天呈(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于桂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天呈(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桂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5390号原告中天呈(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936。法定代表人解春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郇玮,男,1983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被告于桂桃,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原告中天呈(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桂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天呈(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于桂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呈(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天呈(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天呈(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牛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