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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潘贝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贝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亚平,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志平,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贝贝。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潘贝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贝贝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贝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后为471元,由原告湖北福鑫重型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何 山审判员 廖大能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