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嘉兴市天裕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马建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天裕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嘉兴市天裕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乍浦镇黄山村周家埭15号。法定代表人马建春。申请人嘉兴市天裕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南通通州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出票日期:2015年2月13日,号码为:3080005395915185,出票人为南通市通州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通建飞胶袋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天裕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素钧审判员 赵广荣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