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开民初字第793号原告武某某。被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留村镇段庄村170号,身份证号130582198304172037。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赵某甲、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武某某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特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文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建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