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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莫子法与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子法,温岭市国土资源局,温岭市新河镇下莫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温行初字第69号原告莫子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夏夫。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XX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沈心淮。第三人温岭市新河镇下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下莫村。法定代表人潘子云。原告莫子法诉被告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子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子法负担。审 判 长  阮灵飞审 判 员  陈锦峰人民陪审员  张妙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