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光垒与赵明银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915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垒。被执行人:赵明银。申请执行人王光垒与被执行人赵明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明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光垒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光垒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3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宏审 判 员 宓远胜审 判 员 宋作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韩欣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