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慧军诉杨慧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马某,男,住东河区。被告杨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缴纳),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长 王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