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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麦培展、巫静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培展,巫静静,刘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1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麦培展,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巫静静,女,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被执行人刘旭,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旭,巫静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9540.06元(含执行费7136.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