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172号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七公里,组织机构代码75928020-4。法定代表人黄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玲,女,1975年9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钟浩,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钟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天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