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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某婚后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董某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补偿款24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同意被执行人董某某在2016年2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24031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2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陈梁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