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韩民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4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某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