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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1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149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宁某某,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继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江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