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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7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赵树江与张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江,张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777号原告:赵树江,男,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张磊,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审理原告赵树江与被告张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树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树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树江已预交50元),合计25元,由原告赵树江负担。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