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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星余、郑教美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董星余,女,1988年3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郑教美,女,1957年3月19日生。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周旺,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智辉,男,1979年8月13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249号原告董星余、郑教美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一、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董星余人民币3284.10元;二、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赔偿郑教美人民币9713.30元;三、由李拴录赔偿董星余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四、由李拴录赔偿郑教美人民币2164.20元;上述三、四项除李拴录已付的1810.90元,由李拴录再给付郑教美503.30元(董星余应返还给李拴录的赔偿款1660.90元抵作李拴录应给付郑教美的赔偿款)。因被申请人均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董星余、郑教美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李拴录、阳光财保陇县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申请人阳光财保陇县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2997.40元,李拴录全部履行案件执行款503.3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相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49号民事调解书中所有款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