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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7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双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与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双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725号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双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西龙村三组唐建明私房。经营者鲁旭力。委托代理人李红球。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西路149号。法定代表人黄铁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成珏,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双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双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884元,由原告长沙市芙蓉区双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负担。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芳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