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特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栾家丽申请栾传禄宣告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栾家丽,栾传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特字第00012号申请人栾家丽,女,1963年3月26日,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被申请人栾传禄,男,193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煤炭研究院抚顺分院退休职工,住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家丽申请栾传禄宣告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栾家丽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栾家丽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