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文群与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文群,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479号原告赖文群,女,1967年9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覃院,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住所地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B座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凌宏,秘书长。委托代理人姜启林,北京东远鹤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文群与被告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文群及委托代理人覃院,被告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之委托代理人姜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2月8日,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担任策展部主任,每月应发工资10000元,每月5日以现金签字方式支付上月工资,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2月5日,被告突然通知原告不用上班了,被无故解雇了,原告找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询问为什么突然辞退,原告没有违反任何单位规章制度,且被告法人认可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组委会属于被告,归被告管理,但原告在向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时,仲裁裁决中却没有说明录音的质证情况。现起诉要求1、确认双方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撤销2015年2月5日被告作出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关系;3、被告支付2015年1月8日至2月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4、被告支付2015年2月5日至19日期间工资2298.85元;5、被告补缴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9日期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6、被告承担诉费。被告辩称: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组委会不是被告单位下属部门,双方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7日,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与赖文群签订《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3月8日止,聘用赖文群在策划工作岗位,聘用的月薪为壹万元,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赖文群领取过两次工资,2014年12月工资7820元及2015年1月1日至2月4日工资10952元。赖文群主张签合同时,组委会秘书长王庚说组委会是由被告组织的,应由被告担任责任,提供了1、名片,名片上显示赖文群为组委会策展部主任,工作单位为“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组织委员会”;2、成立“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中国尊奖)组委会的决定(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中建文函(2014)09号),主要内容为: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将举办“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该赛是2015第六届“中国国际建筑艺术双年展”(以下称“双年展”)的重要活动内容之一。经文化部、住建部批准,由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承办的双年展举办至今已经历时十余年,“2015第六届双年展”将于2015年下半年在上海盛大举办。作为双年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将是目前同类竞赛中最具权威性,最符合国际标准的,也是全球设计圈内最具影响力的专门针对空间设计和陈设艺术的赛事。为了顺利决策、筹备、执行本次活动,由主办、支持、承办、协办单位的核心人员组成组织委员会,并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协调及承担本次活动的日常活动;3、视听资料,主要内容为2015年2月6日赖文群与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法人谈话及和其它人员的谈话;4、招聘信息,上面显示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北京分会。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不认可名片,认为名片上面并没有单位名字,且名片哪儿里都能印制;决议的真实性认可,但决议并不能证明与赖文群存在劳动关系,组委会有好几家机构构成,本单位只是承办人之一,由本单位牵头组织比赛,好多机构一起举办;法人刘凌宏谈话认可,但不能证明与赖文群存在劳动关系,组委会自行招聘的赖文群,与本单位无关;招聘信息不认可,本单位没有分会,单位是社团法人,隶属于文化部。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为证明已将“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交于北京阿尼玛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办,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承办协议,主要内容为北京阿尼玛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大赛的承办方进行评选运作,并确保该活动的正常进行,由上述公司筹备大赛组委会,自筹资金,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试用期合同、中建文函(2014)09号文件、工资单、批复、承办协议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4年10月,北京阿尼玛卿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承办了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在中国国际建筑艺术双年展上的“中国国际空间设计大赛”,并由该公司筹备大赛组委会。同时赖文群试用期合同的甲方也是组委会,虽赖文群主张组委会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组委会与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有隶属关系。故赖文群要求确认与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2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基于与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存在劳动关系,赖文群要求的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差额及2015年2月5日至9日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赖文群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赖文群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陆 音代理审判员 李彦宏人民陪审员 蒋 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