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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刑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881张彦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彦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881号罪犯张彦成,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籍贯黑龙江省巴彦县,现在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朝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彦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张彦成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张彦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劳动肯干,完成生产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基本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彦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韶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彩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