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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刘成国与王福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国,王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878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国。被执行人王福君。刘成国与王福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3230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调解确定:王福君应给付刘成国人民币7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王福君已将7000元给付刘成国。执行费5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3230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