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芝华与胡广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宋芝华,女。委托代理人于洋,系五里甸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广波,男。本院在审理宋芝华与胡广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芝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芝华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芝华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