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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芝华与胡广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00747号原告宋芝华,女。委托代理人于洋,系五里甸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广波,男。本院在审理宋芝华与胡广波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芝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芝华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芝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宋芝华承担。审判员 :张炎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李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