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汉水与陈之祯、刘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刘汉水,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解建忠,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陈之祯,男,194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环保局退休干部,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刘桂英,女,195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陈之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水与被告陈之祯、刘桂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原告刘汉水负担。审 判 长 朱 冰人民陪审员 付淑文人民陪审员 韩子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秀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