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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志敏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388号原告刘志敏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选取证人的行为违法一案,本院2015年9月1日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388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西行初字第328号行政裁定书第1页中原告刘德钢,应更正为委托代理人刘德钢。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明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