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杜国贤申请执行杜迎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杜国贤,男,1966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杜富强,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杜迎喜,男,197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杜进学,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银志,男,1978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杜迎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迎喜在即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杜国贤各项损失120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615.07元。但被执行人杜迎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迎喜之妻牛改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杜迎喜之妻牛改平的银行存款一千三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