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叶继楚、李灵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叶继楚,李灵娟,叶未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负责人:沈海波。委托代理人:林鑫。被告:叶继楚。被告:李灵娟。被告:叶未省。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为与被告叶继楚、李灵娟、叶未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以被��已经归还全部贷款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