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金六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球,黄金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刑初字第432号自诉人朱凤球,农民工,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被告人黄金六,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7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被鹤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自诉人朱凤球以被告人黄金六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以其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朱凤球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真盛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胡换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嘉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