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廖守群与罗黄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守群,罗黄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016号原告廖守群,女。被告罗黄成,男。原告廖守群诉被告罗黄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守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黄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守群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无共同财产。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没有感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被告罗黄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廖守群与被告罗黄成于2007年8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2013年6月2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要求离婚,江北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罗黄成为肢体二级残疾人,2013年8月26日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由于被告未到庭,故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夫妻之间存在较为深厚的感情。夫妻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是正常的,双方应当加强沟通,相互宽容和相互理解,努力维持家庭和谐,而不是急于让家庭解体。本院希望原、被告珍惜婚姻,共享幸福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廖守群与被告罗黄成离婚。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廖守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