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凭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淑玲与蔡丽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淑玲,蔡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凭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黄淑玲,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执行人蔡丽珍,女,1953年1月2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凭祥市人民法院(2015)凭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蔡丽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丽珍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丽珍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蔡丽珍在中国农业银行凭祥市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蔡丽珍在中国农业银行凭祥市支行的帐户(帐号为:62×××16)上的存款80000元至本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凭祥支行,开户名称:凭祥市人民法院,帐号:62×××3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庞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仕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