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周春光与赵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光,赵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周春光,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被执行人赵涛,男,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周春光诉赵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赵涛负责,在执行过程中,按月扣取被执行人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繁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富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