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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孙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詹玉红与王景富、王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玉红,王景富,王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詹玉红,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景富,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被执行人王雪荣,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詹玉红与被执行人王景富、王雪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