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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东厚、唐某某诉被告李昌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唐东厚,男,1967年12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2010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颖春,男,1963年4月16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唐东厚、唐某某诉被告李昌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唐东厚人民币7748.55元;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唐某某人民币7088.45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因被申请人均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唐东厚、唐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4837.00元,且申请人已领取相应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218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