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查世政与查世政、王玉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查世政,王玉香,房正发,查世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37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负责人:余红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冬冬,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世政,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王玉香,女,汉族,农民,住址。被告:房正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查世列,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诉被告查世政、王玉香、房正发、查世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县支行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