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诉保字0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倪合荣与鲁先好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合荣,鲁先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诉保字00027-1号申请人:倪合荣,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申请人:鲁先好,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无诉保字第000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倪合荣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鲁先好在银行存款16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