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硕丰源棉花种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44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号。负责人程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硕丰源棉花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号明泽丽湾。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15号。法定代表人钟细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富悦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十六支沟西。法定代表人乐辉,该公司董事长。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湖北硕丰源棉花种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富悦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富悦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享有的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3.33%股权、武汉市农业投资有限公司0.67%的股权进行评估。因以上财产在短期内还不能处置,执行工作已不能继续进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硕丰源棉花种业有限公司、武汉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湖北富悦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