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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付军海与么玉臣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军海,么玉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付军海,身份证×××,男,汉族,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回收科工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治国头道街19号,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东方小区411楼3单元402室。被执行人么玉臣,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平房区东方小区405楼3单元101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250号付军海与么玉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安全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866.61元。执行中,未发现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