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694李恩利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人:佟毅打字:校对:印出份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佳刑执字第694号罪犯李恩利,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籍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现在黑龙江省香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1)双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恩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香兰监狱于2015年9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经对罪犯李恩利原犯罪的审判,在监认罪服法改造、犯罪心理矫正、文化法律学习、回归社会劳动技能掌握、执行财产刑及再犯罪危险等情况综合考查测评,可以认定:罪犯李恩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严格遵守监规,认真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能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很好完成任务,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恩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2月18日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韶 伟审判员 佟 毅审判员 周金星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国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