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毕键根,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翠凤,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殴打被告周某某,妨害诉讼,且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不遵守法庭纪律,扰乱法庭审理秩序,行为恶劣,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秀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建国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