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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符德琪与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德琪,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567-2号原告:符德琪,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晏宗武,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凤阳路一小对面)。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坤,该公司员工。被告:蚌埠市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戴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伟,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玥玥,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符德琪诉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蚌埠市禹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