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祥明与李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明,李金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0295号原告:马祥明。被告:李金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祥明诉被告李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祥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金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实体及程序性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祥明撤回对被告李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马祥明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