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6
案件名称
马利明与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明,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189号原告:马利明,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余朝晖,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少玉,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马利明与被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以同一事由起诉的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众多,在阜阳市有重大影响,阜南县人民法院不能正确对待被告的压力,已经判决的同一事由案件程序严重违法,并请求将本案报请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房屋所在地系阜南县,合同履行地亦属于阜南县,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关于被告认为本案在阜阳市有重大影响问题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仅仅是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是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本院辖区内不足以对社会影响构成重大影响,故该理由不能成立。关于被告认为本院程序违法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未开庭审理,诉讼程序刚开始,其他同一事实的相关案件程序是否违法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关系。被告认为其他案件程序违法,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阜南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