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运成与张洪船、彭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成,张洪船,彭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西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王运成。委托代理人:XX昂,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船。被告:彭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成诉被告张洪船、彭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运成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以经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春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运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成撤回对被告彭春华的民间借贷诉讼。审 判 长 杜建辉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文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