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陕西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邓 珍审 判 员 李 立人民陪审员 牛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红娟 百度搜索“”